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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不相信非法集資



  互聯網金融不相信非法集資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隻是互聯網金融法治的開端。互聯網金融法治與整個中國的法治建設一樣,任重而道遠

  ◎ 文 《法人》特約撰稿 劉興成

  正在過去的2015年,無疑是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集中暴露期。這一年,互聯網金融的機遇和挑戰同時存在,亮點與黑點也同樣明顯。

  自2012年4月中國“金融四十人年會”首次提出“互聯網金融”概念以來,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領域一直風雲變幻:2013年是互聯網金融元年,餘額寶[微博]成為廣受歡迎的互聯網金融產品;2014年互聯網金融野蠻生長,如火如荼;2015年政府試圖引導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微博]等10部門聯合出臺瞭《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瞭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監管職責分工,明確瞭業務邊界,開辟瞭中國互聯網金融法治的道路。

  非法集資成互聯網金融的軟肋或盲點

  據財新網報道,僅2015年1月至8月,全國涉嫌非法集資的立案就在3,000件左右,涉案金額超過1,500億元。該數據沒有包括最近爆發的e租寶、大大集團、泛亞等地震級案件。

  據零壹研究院數據中心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國P2P網絡借貸平臺共3,464傢(僅包括有線上業務的平臺),成交金額累計達到12,314.73億元,登上萬億規模,其中正常運營的僅有1,876傢。每2傢平臺,就有1傢是問題平臺。

  顯而易見,互聯網金融的軟肋或盲點是非法集資。互聯網金融要與非法集資保持距離,才能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

  互聯網金融風險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商業風險,如因借款人還不上或有意不還而造成的違約風險、超過基準利率4倍而不受保護的利率風險、用以處理賠償的救濟風險,征信體系尚未建立下的信用風險以及運營風險等;二是刑事風險,主要是非法集資風險;三是行政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中國的“非法集資罪”包含瞭7種犯罪行為。譬如: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罪;未經國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構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傢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廣告罪等等。

  針對上述情況,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措施,應當從監管層和互聯網金融企業主體兩個角度來發力:1.對於監管層而言,一是推進利率市場化,二是建立完善的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三是出臺政策法規、營造法治環境。2.對於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說,除瞭把互聯網金融企業做成“百年老店”,還應該從以下四方面入手:第一,禁忌把互聯網金融企業變成資金池,否則容易觸犯刑事風險;第二,不要向客戶做免費的擔保;第三,保護出資人的利益,包括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第四,建立風險準備金,把互聯網金融企業利潤按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一旦發生風險可以建立起追償權制度;第五,購買互聯網金融業務商業保險,用增加成本的方式降低風險。

  互聯網金融法治路線圖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台北中小企業貸款及支票貼現的相關問題免費諮詢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

  互聯網企業在獲得金融牌照之前,可與各類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構建新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臺可以與商業銀行合作,購買商業銀行的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服務。互聯網企業可以參股小微金融機構,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時,實現商業模式創新。互聯網企業可以與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消費金融企業和期貨公司等開展合作,廣開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互聯網企業可以與保險公司合作,在提升社會各界的風險抵禦能力的同時,實現雙贏。

  由於互聯網金融本質上屬於金融,但互聯網企業隻有互聯網牌照,並沒有金融牌照,這就需要給互聯網企業發放金融牌照。如果管理層能夠給互聯網金融發放金融牌照,民營企業要想獲得金融牌照,通過互聯網企業就能夠獲得金融牌照。因此,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機構的沖擊是雙重的:一是互聯網金融的業務沖擊,二是通過獲得金融牌照對傳統金融機構形成的競爭沖擊。

  不管能否獲得金融牌照,不同的互聯網金融種類應當遵守相應的基本業務規則:個體網絡借貸業務及相關從業機構應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相關從業機構應堅持平臺功能,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股權眾籌融資應定位於服務小微企業和創新創業企業;互聯網基金銷售要規范宣傳推介,充分披露風險;互聯網保險應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托業務的,要遵循合格投資者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戶。

  互聯網金融本質上是金融,互聯網金融同樣有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

  互聯網金融風險有如下特點:1.信用風險大,互聯網金融違法、違約成本較低,容易誘發惡意騙貸、卷款跑路等風險問題;2.網絡安全風險大,網絡金融犯罪問題不容忽視,消費者的資金權益和個人信息權益容易受到侵害;3.經營風險大,網絡故障或遭遇黑客攻擊,互聯網金融的正常經營會受到中斷;4.法律風險大,容易引發非法集資等問題;5.效益風險大,市場普遍認為互聯網金融有商機的時候,互聯網金融已經不再是藍海,互聯網金融的同質化激烈競爭導致利潤率降低。

  隻有充分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才能實現互聯網金融的趨利避害,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兌現互聯網金融創新。

  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就得對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規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是一個宏觀指導意見,並沒有多少可操作的規范。因此,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保障互聯網金融創新,需要對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為瞭防止政府部門自利而忽視公共利益,應當出臺互聯網金融的法律,起碼出臺互聯網金融的行政法規。

  將互聯網金融與“互聯網+”普惠金融融合起來,專門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金融促進法》立法,目的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全面提升互聯網金融服務能力和普惠水平,鼓勵互聯網與金融機構的創新,為大眾提供豐富、安全、便捷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更好滿足不同層次實體經濟的投融資需求。

  既然互聯網金融本質上是金融,互聯網金融用於滿足實體經濟的投融資需求,可以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借貸法》兩部立法替代《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金融促進法》,既填補中國投資法和借貸法的空白,又將《投資法》和《借貸法》用於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

  解決瞭互聯網金融無融資信用貸款缺錢急用哪裡借錢法可依的問題以後,才會面臨互聯網金融的執法問題。由此可見,《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隻是互聯網金融法治的開端。互聯網金融法治與整個中國的法治建設一樣,任重而道遠。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16-01-04/doc-ifxneept36592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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